病休10個月女工被除名狀告單位勝訴補發工資
作為一名受聘員工,你是否因害怕失去工作,有病也不敢請假就醫?如果你被用人單位無故除名,是否想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?
女職工病休10個月被除名
1993年年底,忻某因工作變動,調入蘭州某公司工作。4年后,忻某所在的單位進行改制,由原來的國有制改組為股份合作制企業,忻某的國有身份被改為聘用制工人。
2003年8月,50余歲的忻某因身患疾病,向公司申請休病假10個月。不料,在她休假還剩下一天時,公司突然召集職工大會,并下達文件決定將忻某開除。次日,忻某到單位報到時獲知被除名一事后找到單位領導詢問理由,領導告訴她說,因她在單位只有9年多的工齡,所以她只有9個月的醫療期,她被除名是全體職工大會的決定。無奈之余,忻某向城關區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。
經審理,城關區仲裁委下達裁決:蘭州某公司恢復忻某的勞動關系。
單位不服仲裁上訴法院
蘭州某公司不服,遂向蘭州市城關區法院提起訴訟。
而忻某認為,她在該單位已經工作25年,應享有24個月的醫療期。因此要求法院判決撤銷單位與她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,并按照最低標準的80%補發她病假期間的工資,賠償她的損失,恢復原職。
法院:恢復勞動關系 補發工資
經城關區法院審理,查明忻某在其單位工作年限應為10年以上,單位應給予她12個月的醫療期。據此,法院判決撤銷蘭州某公司解除忻某勞動關系的決定,并安排忻某重新工作,補發忻某病假期間的工資、賠償期間損失共計2000余元。
法官說法
記者:法律是怎樣規定勞動者工齡和病休期之間的關系?
法官:根據《勞動法》規定,企業職工因患病或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,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本單位工作年限,給予一定醫療期。根據《企業職工患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》第三條規定,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醫療期為12個月。本案中,法院查明忻某在其單位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,應給予12個月的醫療期。
記者:忻某的工齡該怎樣計算?
法官:根據相關法律規定,企業轉讓、改組或者兼并,原有工人、職員留在本企業工作的,企業工齡連續計算。本案中,忻某于1993年就到其單位工作,工齡應在10年以上。
《勞動法》第29條規定: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;患病或者負傷,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;女職工在孕期、產期、哺乳期內的;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,用人單位一律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。
來源:甘肅日報/西部商報